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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圳湾口岸两地新规定纳税办理条件

更新时间:2019-06-25 11:01:52 浏览次数:162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沙面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桃园路田厦国际A座702A
为方便车主办理业务,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部分现有业务规定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告。符合下列条件的粤港澳两地车辆指标,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办证大厅签订承诺书(式样附后)后办理相关业务。
  一、发生产权转移的房产类指标办理变更商号业务
  以珠海购房为条件获得粤澳两地车辆指标的车主,如房屋产权转移发生在境外人士之间,可以凭新的产权登记证明办理变更商号业务。如此类车辆已办理了注销,新房主提出恢复使用申请,可以办理指标恢复(新办)、变更商号业务。上述变更业务需公示一个月,无人提出异议后予以办理。具体办理需要的资料为:
  1.现房屋所有人的书面申请;
  2.《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表》(原件);
  3.现房产证或现不动产权登记证(登记人应为境外人士)(核原件收复印件);
  4.现房产登记人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外国居民护照(核原件收复印件);
  5.《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原件);
  6.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汽车所有权登记凭证》及《登记折》(核原件收复印件);
  7.《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8.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
  二、发生过变更商号的指标办理换车业务
  2013年以前发生过变更商号的粤港澳两地车辆指标,如提供的新商号的商业证明文件与变更后的商号相符,可以凭新商号的商业证明文件办理换车业务,具体办理需要的资料为:
  1.《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表》(原件);
  2.《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原件);
  3.现商号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新车的车辆登记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新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旧车的《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7.旧车出境的海关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8.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4张。
  三、“失效牌证”办理换车业务
  对无法办理换车业务的“失效牌证”,如其名称一致的内承公司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准予办理换车业务,商号名下多个指标的,税额累加。此类换车业务需公示一个月,无人提出异议后予以办理。具体办理需要的资料为:
  1.《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表》(原件);
  2.名称一致的内承单位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需网上核查);
  3.商号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内承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
  5.旧车出境的海关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6.新车的车辆登记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7.新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8.《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原件);
  9.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4张。
  四、无内承的指标增加内承业务
  为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对以往未登记内承单位的指标,有内资企业自愿担任该指标内承,并出具承诺书后予以增加内承,办理增加内承后不允许再更改,且同一企业不得担任3个以上不同商号公司的内承单位。具体办理需要的资料为:
  1.《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表》(原件);
  2.商号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3.商号的书面申请(原件);
  4.同意担任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内地承办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书面申请(原件);
  5.同意担任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内地承办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
  6.《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原件)。
  注:对无内承单位又无法办理换车业务的“失效牌证”,可以参照上述第三点和第四点,同时办理增加内承和换车业务。
  五、其他问题
  (一)房产类指标办理延期、变更驾驶人业务,不再需要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二)投资类新办港澳两地车业务不再需要提交企业纳税证明,提交符合额度、可通过税务网核对的完税凭证或电子税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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