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申请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简称: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称:无债权债务)。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应主动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网上办事”—“注销登记”—“简易注销公告填报”入口登录后(需使用企业红盾网),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简称:公示系统)选择《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的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企业无需再用其他方式发布公告。企业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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