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不查账?
答:个体工商户分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两类。
二、个体工商户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答:个体工商户一般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才需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税?个体工商户优缺点有哪些?
答: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和公司一样可以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可以以个体户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有自己的字号、刻制公章等权利。只是名称后面不能是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是店、经营部、中心、工作室等之类的,在增值税上一般就是一个小规模的纳税人。
关于它的优点,以前我们说不用请会计,不用做账,国家管理得也比较松,现在都不敢这么说了,因为现在政策发生了一点点小变化,除了这一点,个体户还是有很多优点的;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是定期定额征收的,不用做账。主要的是经营所得是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扣缴系统管理办法里面缺席的所得项目,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发票不存在代扣的义务,这一点我们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一定要搞清楚,不要被不懂人给忽悠了,它不需要付款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收我们发票的单位可以收得安心,不用扣我们的个人所得税。
个体户这种组织形式大的缺点,也是无法规避的缺点是:不能开分店,拉不来投资人,不能转让,这点算死穴,为什么这么说?如果不做了,不经营了,只能注销,不能变更。然后,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也就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谁?
答: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五、个体工商户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答:是的,只要发生增值税相关业务(销售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都需要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缴纳增值税。
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季度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缴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不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答: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八、个体工商户哪些支出不得扣除?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允许弥补?
答: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五年。
九、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在计算业主的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费用扣除额。
十、个体工商户为业主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但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十一、个体工商户业主领取的“三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扣除吗?
答: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十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十三、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开办费如何扣除?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十四、个体工商户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的开发费用。并且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十五、个体工商户发生的难以分清的费用如何扣除?
答:根据文件第十六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十六、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可以不清税?
答: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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