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复印件;
3.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章程应记载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4. 《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 需同时申报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股东为国有 非公司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还应提交《企业国有产权占有登记表》; 其中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还应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 还应按《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6. 《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 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 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 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 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 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 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 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6)租赁合同已备案的,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郑重承诺
一:收费合理,绝无隐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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