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自媒体的发展、短视频的火爆,网络侵权事件不断,某些网友版权意识淡薄,随意搬运他人原创视频,以谋取自己的利益。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两个涉及短视频著作权典型案例。
(一)字节跳动诉爱奇艺案——访谈类节目短视频性质的认定
该案中,原告字节公司主张被告爱奇艺公司运营的爱奇艺网未经其许可向用户提供“郭德纲聊各地夜生活经历”访谈节目的短视频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主要涉及到上述所涉访谈节目的短视频性质的认定问题。
法院认定,涉案综艺节目视频展现的内容虽为郭德纲担任主持人,与各位嘉宾一起围绕主题讲述、讨论与之相关的话题,但是其首先表现为有声音有画面的视频形式,并有针对该期节目特别选定的主题,亦并非仅对主持人及嘉宾的讲述内容进行简单机械录制,有解说字幕、画面插播、画外音、镜头切换、及特写,节目结尾处还有嘉宾向主持人提问及主持人回答,系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了制作者独特的视角和富有个性化的选择与判断,表达了与主题相关的思想内容,其独创性程度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要求,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爱奇艺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爱奇艺网中提供了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侵害了字节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爱奇艺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爱奇艺公司赔偿字节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
(二)快手公司诉华多公司案——个人表演类短视频性质的认定
该案被告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APP安卓端和ios端中上传并发布了原告快手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名为“PPAP”的短视频,播放时长36秒;内容为一年轻男子进行表演唱,表演者动作根据歌词快速变化,幅度大且夸张;且涉案视频中加入了苹果、菠萝等图片,并对表演者表演及上述图片做了多种处理,视频结尾还做了地裂式的人物退出处理等。
对于涉案短视频的独创性的问题是该案的焦点。关于涉案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体现出了其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即应认为具有独创性;且此种独创性是低限度的创造性。一审法院认为,虽涉案视频存在对原曲视频的模仿因素,但比较两个视频可以发现,涉案视频的画面中除音乐和表演者自身的演唱和舞蹈动作之外,使用搭建了表演场景、制作了与歌词中出现的水果相对应的动画,并设计了表演者动作重影、千手观音式动作、地裂式退出等效果,整体而言较原曲视频更为丰富和本土化,体现出了承载作者个性的安排和设计,故具有区别于原曲视频表达的独创性。
一审法院判决华多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开支14820元。二审因快手公司和华多公司达成和解,华多公司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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