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绿灯侠”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原告时新灯具厂注册的“绿灯侠”商标损害了他人就《绿灯侠》电影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的电影《绿灯侠(Green Lantern)》电影于2011年10月在国内上映,根据据相关资料统计,其累计票房6300余万元,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2018年6月22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告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电影《绿灯侠》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且票房收益较高,观影群体较广,多家媒体对其进行了宣传,“绿灯侠”作为电影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已形成较高知名度。
诉争商标“绿灯侠”与该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绿灯侠”标识相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灯泡、电灯、灯”等商品与《绿灯侠》电影作品中的主要道具“提灯”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电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考虑到《绿灯侠》电影作品的知名度、诉争商标标识与《绿灯侠》电影作品名称的近似程度、原告同时申请注册有“绿灯侠”对应的英文“Green Lantern”商标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有搭便车的故意。
综上,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他人就《绿灯侠》电影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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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攀附知名电影商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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