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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备案印章就是假的 盖的合同无效

更新时间:2021-11-15 08:49:06 浏览次数:146次
区域: 广州 > 增城
类别: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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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已是老生常谈。

《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就曾指出: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
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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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

1、公章作为公司做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工具,应具有性;

不建议,但法律也未禁止公司在“经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公章”(以下简称“备案章”)外再刻制一枚或多枚公章;

不过,这种情况将大大增加公司的印章管理难度;

在诉讼中,亦可能给法院留下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印象;
甚至带来更多的举证义务和证明难度。

2、诉讼中,仅主张签约人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抗辩事由,都不能达到直接否定合同效力的目的;

3、法律并不要求缔约相对方审核公章实质真实性;

实质上,作为公司外部人员,缔约相对方也很难有效识别印章是否真实;

所以,不必太纠结于这个问题。

4、但缔约相对方作为市场主体,应尽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

包括:
4.1确认签约人的身份(含公民身份信息和职务);
4.2了解签约人的代理权限;
4.3收取签约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文件备案或作为合同附件;
4.4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其捺印同时在合同上签字;
4.5对于缔约相对方使用的公章,可以参照以下规范要求做形式上的审查:

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备案公章一般均满足以下规范要求:
1、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
2、中央刊五角星;
3、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行刊单位名称;
4、单位名称为法定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5、使用宋体汉字、简化字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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