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塞浦路斯商标注册概述
塞浦路斯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62年《商标法》(于1990年和2000年修订),“塞浦路斯企业注册与破产管理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语言为希腊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塞浦路斯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塞浦路斯是《TRIPs协定》、《内罗毕条约》、《巴黎公约》、《尼斯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塞浦路斯既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也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同时塞浦路斯也是欧盟成员国,故商标注册既可通过“单国注册”的方式,也能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二、塞浦路斯商标注册流程
目前,塞浦路斯采用尼斯分类第10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仅接受一表一类申请。塞浦路斯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人名、字母、数字、图形等。
在塞浦路斯没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须委托该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塞浦路斯商标注册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商标图样;
2.类别及具体商品/服务项目;
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委托书;
5.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注册塞浦路斯商标的主要流程为:
申请一审查一公告一核准发证。申请递交后3个月左右受理。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不能通过的将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的,则会安排公告。
自公告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企业注册与破产管理局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
1.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2.商标缺乏显著性;
3.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4.恶意注册;
5.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即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顺利的情况下,塞浦路斯商标注册目前需要3年左右;如中途遇到驳回或异议,时间将会大大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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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册塞浦路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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