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01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02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03
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04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05
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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