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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追责问题

更新时间:2022-08-12 13:43:31 浏览次数: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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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注销后,税务可以追责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追责对象

原纳税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因合并、分立注销:应当由合并后、分立后的纳税人;

原纳税主体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的: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

虽然,税收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注销一定要查3年的账。但是从上面的规定来看,无论是正常经营的公司还是已经完成注销的公司,只要税务局查到有违规行为都会面临被处罚的风险,如果因担心偷税被发现去注销公司,是白费力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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