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为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一人公司”)越来越成为创业者所青睐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优点在于:
1、一人公司的股东(以下简称为“一人股东”)可以避免繁琐的议事程序和决策过程,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
2、有限责任的原则可以使一人股东规避经营风险,家企隔离,实现经济效率大化。
与此同时,一人公司的缺点也有十分明显的缺点:
1、一人决策的失误率更高,盲目决策、冲动决策更加频繁;
2、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该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应对上述一人公司的第二项缺点,实践中不少一人公司选择变更公司性质,即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试图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避免股东个人财产的损失。
一人公司性质变更对股东责任承担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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