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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6-07-07 15:16:34 浏览次数:89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东圃
类别:工商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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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操作。

《通知》中明确,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根据《通知》规定,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以及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均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所包括内容有: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此外,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中进一步明确,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同时提醒,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剑斐,现任广州市博师堂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会计总监、会计师、税务会计师、国家一级财务管理师,注册财务管理师,广东企业财务管理学会、广州国际财务管理学会副会长,广东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广州市创业指导专家、创业项目评审专家,被评为“2011年度广东国际财务管理师杰出人物”、“2013年广东省首届财务管理风云人物”。在创业发展的十年中,公司自主培养并拥有一批,由会计专业技术发展到会计职业能力的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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