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设立的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需带
有“(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字样,无
名称个体除外;
2、名称申办、新设立的名称禁止使用包含“集
团”、“(集团)”字样,变更业务除外;
3、变更后名称为集团母公司时,需采集至少三
家控股公司信息(控股企业名称、控股企业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控股比例);
4、名称申办、名称变更申办业务,取消“企业
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同时将“企业
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文书名称调整为“名称保
留告知书”;
5、新申办名称不允许使用‘实业’、‘发展’
‘产业’等无行业表述,变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