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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账本财税小助知道怎样才能留住客户吗

更新时间:2017-09-04 17:06:05 浏览次数:117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岗顶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6号百脑汇科技大厦C座1101 
 简介:
金账本树立与2004年,全国分公司近 100 家,累计效能客户 10 万多家,累计培育会计人才 100多万名,集团旗下子公司有:会计事务所、会计教育校园、产业园运营公司、众创空间、网络公司、传媒公司、酒店等。金账本集团以联系各方资本,打通园区、众创空间、教育公司、基金公司、创投公司等完结大数据、大效能、大渠道战略。财税之道,唯金账本。金账本财税意图辅佐公司行进财务管理才调,降低交税风险和税负,供给工商注册、署理记账、审计清算、财务参谋、财务管理、出资融资、财务派遣、税收策划、专家咨询、出口退税、税收风险预警、新税法政策解读等专业效能。
依照税法规则,企业展开研制活动中实践发作的研制费用,未构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则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照本年度实践发作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构成无形资产的,依照无形资产本钱的150%在税前摊销。在实践操作中,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关注以下常见问题。
1.研制费用加计扣除方针调整后,对享用该项优惠方针的职业有限制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则,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职业有:
1.制作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借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其他职业。
上述职业以《国民经济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则,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则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职业的企业,是指以《告诉》所列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制费用发作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则核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纳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2.研制费用答应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规模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119号)条第(一)款第1项规则,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制活动人员的薪酬薪水、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制人员的劳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97号)条规则,企业直接从事研制活动人员包含研讨人员、技能人员、辅佐人员。研讨人员是指首要从事研讨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能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能、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范畴的技能知识和经历,在研讨人员指导下参加研制作业的人员;辅佐人员是指参加研讨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制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定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暂时聘任的研讨人员、技能人员、辅佐人员。
3.研制费用答应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费用”规模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119号)条第(一)款第2项规则,直接投入费用是指:
(1)研制活动直接耗费的资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实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作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验手法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查验费;
(3)用于研制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转保护、调整、查验、修理等费用,以及通过运营租借办法租入的用于研制活动的仪器、设备租借费。
4.研制费用答应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规模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119号)条第(一)款第3项规则,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制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5.研制费用答应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规模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119号)条第(一)款第4项规则,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制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能(包含许可证、专有技能、规划和核算办法等)的摊销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六)款第2小点规则,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归于《告诉》中答应加计扣除研制费用规模的,企业摊销时不得核算加计扣除。
6.与其他企业协作完结的研制项目,应该由哪一方享用加计扣除方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2款规则,企业一起协作开发的项目,由协作各方就本身实践承担的研制费用别离核算加计扣除。
7.企业用于研制活动的固定资产,依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则能够享用加快折旧方针的,应该怎么承认研制费加计扣除的金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则,企业用于研制活动的仪器、设备,契合税法规则且挑选加快折旧优惠方针的,在享用研制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现已进行会计处理核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则核算的金额。
因而,享用加快折旧方针的固定资产应按会计核算的折旧金额承认享用加加计扣除的金额,如果会计折旧额度大于企业所得税规则的折旧扣除规范,则超过部分不得核算加计扣除。
8.企业的固定资产和职工,既用于研制项目又用于其他运营项目的,发作的相关费用或折旧是否能够享用加计扣除方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则,企业从事研制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制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一起从事或用于非研制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载,并将其实践发作的相关费用按实践工时占比等合理办法在研制费用和生产运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9.研制活动的部分产品取得了成功,构成的制品已出售。本项研制活动中构成制品出售的部分和失利部分的研制费相同都能够享用加计扣除方针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小点规则,企业研制活动直接构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构成的产品对外出售的,研制费用中对应的资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0.如果企业当年契合条件的研制费用没有享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相当于企业自行放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4款规则,企业契合本告诉规则的研制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今后未及时享用该项税收优惠的,能够追溯享用并实行存案手续,追溯期限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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