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内容为:为贯彻《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低去除效率。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 1,<3
≥3,< 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J/h)
1.67,< 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m)
≥1.1,< 3.3
≥3.3,<6.6
≥6.6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2.0
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饮食业在近几年迅猛发展,大量的餐饮企业大量出现。饭馆在炒菜过程中难免产生大量的油烟,这对餐饮企业周围的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为此,环保部门要求餐饮企业安装并使用油烟净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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