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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的细节

更新时间:2018-01-02 15:36:01 浏览次数:197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后天河北
类别:评估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20号瑞安创逸T1栋2201-2204
股权投资就是通俗点讲拿钱给对方然后入股分红就完了,由此可见股权投资是非常有危险的,因为这种完全就是自己所想不到的结果和股票一样,那么股权投资的评估应该怎样做。
企业的长期投资总是以其各类资产作为资本金对外投放的,且用于长期投资的资产发挥着资本的功能。长期投资评估不仅仅对被评估企业自身的评估,还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或单位进行审计、验资和评估。 由于股票有上市和非上市之分,股票评估也将按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两大类进行。
(一)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
在股市发育完全、股票交易比较正常的情况下,股票的市场价格基本上可以作为评估股票的基本依据。但在股市发育不完全,股市交易不正常的情况下,作为长期投资中股票投资的价值就不能完全取决于不正常的股票市场价格,而应以股票的“内在价值”或“理论价值”为基本依据,以发行股票企业的经济实力、获利能力等来判断股票的价值。
(二)非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
1、优先股的评估。可以事先根据已经确定的股息率计算出优先股的年收益额,然后进行折现或资本化处理,即可得出评估值。
2、普通股的评估。根据普通股收益的几种趋势情况,可分为三类:固定红利模型、红利增长模型和分段式模型。
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
在股权比例增加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若为从成本法到权益法,股权投资差额遵循的是“追溯调整,合并摊销”的追溯调整法;若为从权益法到权益法,则应采用“分次计算,分次摊销”的未来适用法。在股权比例减少时,若为从权益法到成本法,应“全额结转,不再摊销”;若为从权益法到权益法,则应“比例结转,余额摊销”。
股权投资是作为股东,有参与决策投票的权利,按照企业实现的利润享有红利;债权投资,是债主,相当于借钱给对方,没有投票权,只是按照债权的约定定期收取利息,并且这个利息一般是固定的,并且跟企业的经营情况没有直接关系。
把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这些长期投资与前面讲述的短期投资相比,二者的差别为:
(1)投资期限不同。
(2)投资方式不同。
(3)投资目的不同。
股权投资的话应该要进行充分的了解先,然后决定自己值得投多少钱合适,不能太多,风险很大,还有的就是看看自己的判断跟着自己的想法走就可以了,失败也是正常的。可以咨询广州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律师。
近年来,对于“壳公司”的现实应用成了税收监管的一个普遍切入点。许多企业是通过转让一家位于港或低税率地区又无经营实质的“壳公司”,间接实现转让我国居民企业的目的。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法规和税收协定的规定穿透该“壳公司”,认定间接公司转让费用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关于公司转让的费用需要总结下
  除此之外,不管是直接公司转让费用还是间接公司转让,为关键的一环是对转让当时股权的价值评估。因为,对转让股权的价值评估会对转让所得的确定和处理有直接影响。然而,股权价值的评估并不像货物价值评估来得容易,其信息采集、数据计算更为复杂。
1、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转让费用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无论是关联方间的公司转让费用还是第三方间的公司转让费用,都应当采用股权的公允价值来确定转让收益。
  理论上,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出台任何税务法规以明确如何评估各类企业重组中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实务中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然而成本法和市场法的使用有较大的局限性。比如,成本法对于企业财务数据的质量要求较高,市场法要求有活跃市场及充足的市场交易价格数据,而这一条件往往不具备,等等。相比之下,收益法是国际公认的且在实务中广泛应用的一种评估无形资产和企业价值的方法,是通过估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确定企业在现实市场的公平市场价值的一种方法。
一、价值评估的概况
  2、价值评估的重要性
  对转让股权的价值评估直接关系到转让所得的确定和处理,在公司转让费用税务处理中位置重要,可以说是基础所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 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针对企业重组中发生的所有公司转让费用,企业必须提供评估报告或其他合法凭证,以证明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
二、价值评估方法的应用说明
  许多企业在进行公司转让费用时,对股权价值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够合理。比如,应当选用收益法,却选用了成本法或市场法;即便选用的是收益法,因对预期收益、折现率和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的判断不够合理,终导致评估出的转让股权价值严重偏低。在此,我们以直接公司转让费用为例,通过简单的数字模拟对收益法在公司转让费用价值评估中的应用加以说明。
  假设境外A公司欲将其在中国的子公司B公司转让给境外的C公司。A公司经过初步分析,决定按照账面价值200万元进行转让,则所需缴纳的公司转让费用所得税为零。然而,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转让费用案件进行审阅和评估时,会认为按照账面价值转让的做法不合理,而收益法是合适的用来评估股权价值的方法。公式为:
  公式中:P 为评估价值,Ft 为未来第t个收益期的预期收益额,i为折现率,t为收益预测年期,n为收益预测期限。
  税务机关对股权价值的分析计算过程如下:现假设,被转让股权的预期收益年期为5年(即t =5),未来每个收益期的预期收益额为100万元(即Ft = 100 万元),折现率为10%(即i = 10%),未来5年每个收益期的预期收益现值分别为90.91万元、82.64 万元、75.13 万元、68.30 万元、62.09万元。未来5年的收益现值的总和为379.07万元,即为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的评估价值。A公司应就该公司转让费用所得缴纳的所得税为(379.07-200)× 10% = 17.91(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举例仅是理想化的数字模拟。实际操作中,转让股权的价值评估需要考虑诸多较为复杂的因素。
三、准确量化评估数据,提高监管力度,保障国家权益
  正确运用价值评估方法,精准测算财务数据,对完成纳税调整极为重要。有些地方税务机关采用了较好的评估方法来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并对转让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
四、价值评估相关政策探析
  公司转让费用领域情况复杂,在监管方面自然还有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地方。在此,我们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中被转让中国企业价值的合理判定,以及相应的公司转让费用所得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作进一步分析与探讨。
  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规定,公司转让费用所得是指“公司转让费用价减除股权成本价的差额”。然而,对于是否应该将该差额的全额作为在中国的缴税基础,存在一定的争议。下面,通过两则假设性案例进行说明。假设前提均为:A 集团向B集团收购了B集团旗下的甲公司(设立于香港地区),以及甲公司的子公司(即乙公司,设立于中国大陆)。由于甲公司缺乏商业实质,因此其存在性被否定。
收购方出于战略目的的“超额”支付是否需要纳税
  很多情况下,收购方会出于某些战略目的(如并购中国目标企业达到渗入市场、垄断市场、获得协同效应等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进行间接收购。出于该目的,收购方所愿意付出的对价(即交易价格)往往会高于目标公司的经济价值①(实际价值)。高出的这一部分价值则为超额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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