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很多财务人员都受到困扰,来事务所咨询的人越来越多,本次小编将挑选比较典型的相关问题来跟大家分享下。
某企业做推广的时候为了增加黏性会给客户发放礼品或纪念品。企业购买礼品、纪念品时会取得进项税票,那么该进项税票能否抵扣销项税额?所发放的礼品或纪念品能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如何列支?
勤信事务所专家给出了详细的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看该客户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此项经营内容,如不涉及此项经营内容应办理增项。经询问该公司此项业务已经税务机关认可。
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此项业务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认证不抵扣直接计入相关费用。
(2)如已抵扣,或做进项转出或做视同销售申报视同销售销项税额。
无偿赠送礼品、纪念品所得税处理:
该公司发放礼品、纪念品为推广业务活动,可以根据税法规定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看完专家有针对性的详细分析,如果你也有相关问题想要咨询,欢迎拨打勤信热线4000-163-020,或者点击了解相关信息http://www.51***/
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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