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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广州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更新时间:2014-07-31 11:09:36 浏览次数:1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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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参保女职工平均每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1万元,待遇水平居全国前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后,只要符合有关计生规定,职工在分娩、流产、引产时,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男配偶假期工资待遇。
生育保险的具体待遇(发放标准):
注:享受条件——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1、 生育津贴: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 ×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 晚育假增加15天;
(4)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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