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并提交材料:
a.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b.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c.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d.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e.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f.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g.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h.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4.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1)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5.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的各项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2015年如何申报高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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