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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真伪谁来举证长沙长沙社保

更新时间:2019-09-06 14:23:56 浏览次数:1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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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在职工维权过程中,常常会依据这一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出示了书面劳动合同,却被职工否认。
那么,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该由哪一方举证呢?
案情
职工认为劳动合同上签字系伪造 谁来举证成焦点
  2017年10月,李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2018年6月19日,在事先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公司告知李某双方劳动关系即刻解除。为此,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该公司辨称,双倍工资差额应予驳回,因为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当庭出示了一份劳动合同。
  然而,李某认为,这份劳动合同是不真实的,“乙方”签名处并非其本人签字。公司则认为,李某如果否认劳动合同真实性,应当出示证据证明。关于劳动合同的真伪应该由哪方举证的问题,双方争执不休。
那么,到底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呢?
裁判
合同签字非职工本人所签 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首先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接着明确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特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劳动合同并非唯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也应当持有。
  因此,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中本人签名加以否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只提供劳动合同不算尽到举证责任。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看来,合同纠纷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完全举证责任。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属于对劳动合同成立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劳动者属于作出否定性主张的一方。根据民诉证据规则,用人单位必须再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用人单位怎样来补充证据、补充什么证据呢?
  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一方需在规定时限内对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或者提供劳动合同签订时在场的证言,或录制的视听资料,以此作为辅助证据。
  经鉴定,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签名非其所签。据此,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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