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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9-29 14:16:07 浏览次数:1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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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受伤同样可享工伤待遇
在广州白云一包装厂打工的李梅(化名),工作两个月还未签订劳动合同,却不幸在工作中受伤,并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她是否在试用期,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
案件解读
试用期内受伤同样可享工伤待遇
在李梅案件中,李梅所在公司在法庭上一直声称,李梅还在试用期,那李梅在包装厂工作两个月零一天是否还在试用期呢?
根据《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何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呢?根据《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梅自2010年10月29日起到包装厂工作,至2010年12月30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工作时间已满二个月,却不满一年。李梅与包装厂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符合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应视为李梅已过试用期。
在本案中,李梅所在公司在庭审时,一直坚称李梅是在试用期内受伤的,那在试用期内受伤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法第17条还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在试用期内,除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和试用期满后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外,其他的权利都是一样的,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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