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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过失被辞退该怎么办呢

更新时间:2020-06-19 15:21:06 浏览次数:66次
黄某自2017年11月入职某公司上班,公司和黄某签订了临时聘用协议,约定了双方聘用时间及报酬。2019年4月,公司以企业改制为由通知与黄某解除劳动关系。之后,黄某未再去公司上班。黄某以公司拖欠其工资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8月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该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该公司不服裁决,将黄某起诉至滕州法院。
本案中,劳动者是否可以申请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内容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故应为有效的劳动协议,为国家法律所保护。
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虽因企业改制这一客观情况的出现,致使与被告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作为劳动者的被告黄某或额外向被告黄某支付1个月的工资后,方可与被告黄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并未为之。因而,原告应向被告黄某支付1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作为劳动者的被告黄某并不存有过错,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应向被告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相关法例: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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