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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 挂名住院不可取

更新时间:2020-07-09 10:50:21 浏览次数:91次
区域: 广州 > 广州周边
社保作为人民群众的“保命钱”,任何欺保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一般生病住院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事情,只需要按照流程办理住院手续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办完住院手续立马就可以回家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难道是使用了什么高科技让人办完住院手续,不用就可以马上能回家?答案是:NO!这这是一场骗术!如果定点医疗机构诱导参保人员降低标准住院、挂名住院时,作为参保人员要果断拒绝。

需要注意:
定点医疗机构出现诱导参保人员低标准住院,违者将暂停或解除协议,全额追回已支付基金并处2-5倍罚款。一旦情节严重还会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另外《关于确定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六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采取伪造病历挂床住院、虚假住院或者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违法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金,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医疗保险金,并处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挂名住院是不可取的,任何“欺保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上面的惩罚。作为参保人,都应该守护好作为人民群众的“保命钱”。

如需了解社保/公积金,欢迎联系荣骆顾问-曾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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