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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基金项目重复申报的情节考量

更新时间:2021-03-19 09:58:34 浏览次数: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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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资助项目是推动基础研究的重要渠道,但项目申请中存在部分重复申报的情况影响了基金项目的评审秩序。具体而言,虽然同样是重复申报,但具体的情节可能差别迥异,这也将会导致在处理结果上完全不同。下面,赛恩斯编译就此进行简要探讨。
  一、单纯的重复申报。出于不同的原因和目的,有的申请人以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未曾获过资助的申请书反复在同一个机构或者同一机构内的同一个部门申报,只是每一次申报的内容基本上或者完全一致,这种重复申报行为虽不至于违反学术道德,但还是不值得鼓励的。
  二、复杂的重复申报。具体而言,有很多不同的情形,比如,不同申请人互为申请人和参与人申报基金项目,此种情形下应视为共同行为,二人承担同等的责任。
  再比如,同一份申请书的共同完成人在此基础上分别申报基金项目,此种情形下看似每个人都对申请书有智力贡献,似乎都有权利以共同完成的申请书来申报基金项目。但是对于申请书完成有贡献的人不一定都对申请书享有知识产权,有很多辅助性和日常性事务的完成人并不一定拥有对申请书所承载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另外,有特殊合作关系的申请书完成人之间, 比如夫妻、亲子、师生、同门、合作者,对于申请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不可一概而论,上述人员之间因为特殊的亲近关系可能会使人误以为他们之间可以共享一份知识产权成果(比如基金项目申请书),而忽视了他们对于这一知识产权成果的不同贡献。
  申请书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一旦创造出来即享有知识产权,它是强调科学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如果没有在这些方面上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参与者通常来讲不应该具有以此申请书来独立申请基金项目的资格,比如在申请人的学生把老师的手稿打印成电子稿、或者在导师的指导要求下完成导师的思想形成申请书的情况下,该学生则不应对该申请书享有知识产权。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总之,基金项目申请书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它更强调一种创新性和专属性:申请书的真正所有人必须是申请书中创新性观点的提出者,系统理论框架的建构者,原有基础上知识增量的贡献者,因此也可以说基金项目申请书是有较强身份专属性的,不是说同一个团队的每一个参与人都可以作为申请书所承载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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