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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婚姻状况被辞退被判合法

更新时间:2021-04-15 09:15:56 浏览次数:91次
一般来说,员工结婚与否、是否离异与其自身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没什么关系,并不会影响其劳动合同的正常签订与履行。但是,如果该员工更进一步成长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明知《员工手册》内容前提下,仍出现虚报婚姻状况,就可能影响到劳动关系存续了,因为《公司法》对此有专门的要求。

基本案情:
萧某当年入职时应聘的是普通的销售员岗位,工作数年后当上了销售经理,算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了。”萧某说,在这段时间她的婚姻发生了变化。与丈夫离异后,在公司再次填报员工基本情况时,她觉得“离异”二字不好听,就随意在表格中填写一个人的名字,表明她没有离婚而且有丈夫。公司以此为由,认定萧某虚报婚姻状况及配偶信息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要求解除她的劳动关系。萧某不服公司决定,先后提起了仲裁与诉讼。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公司的决定。

法院审理查明,公司再次要求员工填写基本情况表格时,萧某确实处于离异状态,但其填写的表格中在配偶栏内填写了宋某某的名字。由于公司《员工手册》的制订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萧某告知,故对其具有约束力。而其在填写资料表有意填写不实的婚姻状况及配偶信息,确属不当且构成违纪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判决支持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驳回萧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证明萧某隐瞒配偶信息的行为严重违法《公司法》相关规定,属于严重利益冲突行为。其在填写新的员工基本材料表时又填报虚假信息,具有明显恶意。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从本案看,萧某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的行为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有向本单位披露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义务,配偶当然不能例外。而萧某错填配偶姓名的做法,显然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及特点,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对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本案中,由于公司《员工手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萧某已收阅该手册的情况下仍然发生虚报婚姻状况的事情显然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萧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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