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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原因离职能不能讨补偿金

更新时间:2021-05-10 09:22:45 浏览次数:70次
金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入职后公司并未为其缴纳社保。于是金某提出“个人原因”离职,之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补偿金。那么,金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个人原因”离职,能不能讨补偿金?

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如需了解劳动协调咨询,欢迎联系荣骆顾问-曾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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