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入职某公司5个月迟到了36次,被公司开除。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无法拿出合同原件,于某确认公司曾把合同的电子版发给他,也打印出来签字交回给公司,但公司并未返还给他。那么,于某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入职5个月,迟到36次被开除?
于某和公司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于某确认收到公司发送到劳动合同电子文档,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后交给了公司,公司亦确认此事实。公司虽因管理不当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但于某的陈述足以证实公司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对于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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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5个月迟到36次被开除还反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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