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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更新时间:2021-11-11 09:33:32 浏览次数: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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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的使用管理

(一)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管印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徇私舞弊,擅自使用印章。

(三)印章要专柜保存,使用一把钥匙,严格管理。使用印章,须经领导签字批准。

(四)盖印前要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等手续完备后方可盖印。盖印中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规定,盖印要工整,字迹要清晰,将印章下边压在公文落款日期的正中间。

  二、审批和使用范围

  (一)省政府印章的使用须经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字批准,经办人员要登记、签名并注明印数量、理由等。使用范围:

  1.以省政府名义发的各类公文(包括文件、函、命令、公告、通告、传真电报等);  

2.省政府与省委、与省军区、与有关部委及其他省、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发的各类公文;

  3.以省政府名义颁发的奖状,发出的贺信、贺电及介绍信等;

  4.以省政府名义颁发的证件、证书等;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盖印时,须请示秘书长以上领导批准。

  (二)省政府办公厅印章的使用须经厅主任或副秘书长签字批准。使用范围可按第二条款各条规定办理。介绍信盖印须经主管副秘书长批准,并详细登记盖印张数。

  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在邮电局发明码电报,加盖机要处印章。

  (三)各处室、科印章使用时,须经处室、科领导批准。

  三、存档

  凡加盖省政府办公厅印章的所有公文、介绍信、证件、证书、奖状以及其他文字材料,应分别留存底稿、影印件、存根、样本等,交档案科归档。

  四、印章的刻制、颁发和更新

  (一)刻制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省政府办公厅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印章,必须以省政府或办公厅正式文件为依据,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专门刻制单位制作。颁发以上印章时,按办公厅财务规定收取工本费,由财务科向领印单位开据办公厅财务收据。

  (二)所发印章因年久损伤或经批准更改行政区域名称后,需要更换印章的,用印单位要向办公厅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承办人员负责及时刻制,领取新印章时要将旧印章交回。

  (三)办公厅各处室、科印章的刻制应依据正式文件或领导批示,由专人刻制,制成后交给管印人员注册登记,然后通知处室、科有关人员签领。

  (四)经省政府决定撤并的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其印章由管印人员负责及时收回并登记销号,严格管理,定期负责监销。

  (五)各部门驻省单位或其他机构需刻制印章的,要经秘书长以上领导签字批准,并将领导指示件贴在介绍信存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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