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在经过某公司的面试之后,收到了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函,黄某回复说确认入职。待按照约定时间去公司办理入职时,却被告知已经录用其他员工,无法为其办理入职。那么,面对“录而不用”,公司要不要担责呢?
面对“录而不用”,公司要不要担责?
需要。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函,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并不建议用人单位“录而不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是因为“录而不用”侵害了应聘者的利益,给应聘者造成了损失,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决定是否录用时要充分考虑清楚,以免给公司和应聘者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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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而不用公司要不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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