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方的一间用人企业给劳动者每年年底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如果 后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企业每年支付给劳动者的预付经济补偿金能否进行抵扣呢?
预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进行抵扣?
可以。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之情形,是可以进行抵扣的。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用人企业每年支付的该部分金额是用人企业将来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预付经济补偿金,以证实该款项的用途;其次,若抵扣的经济补偿金存在差额,则需要支付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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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企业每年支付给劳动者的预付经济补偿金能否进行抵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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