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加班制度的公告》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并且给予相对应的餐补,而加班时长未达标则需向公司乐捐。那么,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适?
员工加班时长未达标被要求乐捐,合适吗?
不合适。首先,本质上属于公司对员工的变相罚款。其次,公司要求加班,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1.事前自愿协商,不得强制;2.确有必要;3.每月加班总时长不超36小时。该公司通过乐捐等变相罚款方式强迫员工加班,总时长虽未超过法定上限,但未与员工事前平等协商,亦缺乏必须的正当理由,加班仅给餐补,也不符合加班费的计算要求。已涉嫌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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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时长未达标被要求乐捐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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