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有位员工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决定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那么,代通知金支付能否随意?
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根据该规定,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该一个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若劳动者上一个月非正常出勤,如请了长时间的事假或病假,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应不低于当地的 低工资标准。
如需了解劳动协调咨询,欢迎联系荣骆顾问-曾小姐
代通知金支付是否能随意
广州其他商务服务相关信息
10小时前
10小时前
10小时前
10小时前
10小时前
11小时前
11小时前
11小时前
11小时前
12小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