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需要跟员工进行协商,某公司为了减去员工签订规章制度的步骤程序,能否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部分?
不建议。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跟员工进行协商处理,若公司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则属于协议内容之一,公司变更规章制度则需要经员工同意才可生效,未经员工同意而修改的规章制度内容,将无法对员工产生约束力,公司单方强制执行该制度,则可能会面临员工向相关行政部门诉讼,要求赔偿等权益。如果规章制度相对稳定,调整情况少,可在劳动合同中另设“其他约定”的章节,将规章制度条款列上,作为合同条款之一,否则仅作为附件,仍不能排除规章制度需履行民主程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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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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