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8年7月到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5月,刘某因病休假,3个月后,医疗期满,刘某仍未痊愈,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公司为他另行安排了岗位,但刘某仍不能胜任,故该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刘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遭到拒绝后,刘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本案评析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虽然可以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经调解,该公司同意支付给刘某7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根据以上两部法律的规定,劳动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是完全正确的。
通过这个案例,企业在发生类似的情形时,应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和协商,如若确实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充分考虑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是否需要支付,应该支付多少,避免因疏忽引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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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解除合同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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