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规定劳动者收到“三次警告”后按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按照该规定作出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是否一定就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
不一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应制定过于严苛、没有时效限制的惩戒规定;同时,在劳动者出现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也应及时进行处理,避免使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处于不确定的被动状态。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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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收到三次警告后被辞一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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