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新入职员工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正常情况可约定试用期3-6个月。那么,能不能将试用期设置为3-6个月试用期的范围值?
不建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无偿解除,如试用期取范围值,将使得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期存在浮动且不能确认,从而不能当然适用该法律规定,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有效控制试用期解除风险。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内工资及试用期满工资存在一定差异,如不能明确试用期,也容易出现工资计算的争议。因此,不建议约定范围值。另外,如确有必要试用期可以取长,员工试用期内表现优异,可提前转正并办理书面手续,进一步确认权利义务,减少争议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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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能不能设置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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