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也叫人才租赁或人才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人方式,劳务派遣公司为派遣员工提供代签劳动合同、代发薪酬、等服务,即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人的用工单位只需要请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却不需要管理这些人员的劳动人事问题,用人但不需管人,是其显著的特点,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涉及三个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指挥管理关系。对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权利义务分配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劳动合同与传统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派遣劳动合同中雇佣与使用是相分离的,但从本质上说,派遣劳动合同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劳务派遣单位也就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其主要义务为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保护照顾、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据派遣协议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如何分配其权利义务,该约定只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效,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生效,被派遣劳动者仍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分别形成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即使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工伤事故用工单位概不负责”,该约定对劳动者亦不生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用工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权,双方实际上存在着隶属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故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将用工单位依据私法上的利他契约而负有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附随义务通过劳动法而上升为其对劳动者负有的特殊保护照顾义务。这种保护照顾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低于低工资标准及与其他正式职工同工同酬;应当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一般人格权不受侵害等。
如何在既不违反国家编制政策的前提下,大限度地利用社会人力资源,是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问题。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认为,在一个组织内部,其人力资本具有异质性的特点,即不同的人力资本在价值性和特殊性这两个特征上的表现存在着高低差异。因此,以这两个维度为依据将该组织内部的人力资源分为核心人才、独特人才、通用型人才和辅助型人才四类,并对不同类型的人力资源采用不同的雇佣模式、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在上述四种不同类型的人力资源中,只有核心人才是组织的重心,是形成组织核心能力的关键要素,因此,在管理实践中,一般组织都给予核心人才以特殊的关照,在雇佣方式上一般也签订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在西欧、美国、日本等国,在用人制度上基本上采取的都是长期职工、派遣员工、短期雇工相结合的方式。从政策环境看,即改变现有单一的固定用人方式,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国家在具体政策导向上也鼓励、支持在社会范围内推行弹性、灵活的就业制度,充分实现人才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因此,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了通用型、辅助型人员的供给问题以后,就可以集中财力、物力提高核心人才待遇,从而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增强组织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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