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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引进人才入户指南

更新时间:2017-08-04 10:46:12 浏览次数:238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五山
一、简介

在本市创业或就业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广州市人才引进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的在职人才,可通过我办办理人才引进申报手续,解决入户广州问题。

二、政策依据

1、《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

2、《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0号)。

三、引进条件:

(一)在本市创业或就业;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三)在本市有合法的住所;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才;

●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在本市居住、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其他条件详见《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格:

1.《广州市引进人才申报表》(一式三份,双面打印,填写要清晰,申报人签名确认,引进单位意见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同意引进”意见、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填报内容须与所附的申报材料(如入户簿、专业技术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等)相一致。



(二)调动档案及就业用工资料(按照个人实际,分情况提供)

情况一:提供申报人人事档案及原档案管理部门开具的同意调出函和档案转递通知单:

1.人事档案。(办理申报前,需到区人才办完成档案转递手续)

2.原档案管理部门开具的同意调出函和档案转递通知单。

情况二:未能提供个人人事档案或未能提供原档案管理部门开具的同意调出函的人员须提供:

1.引进单位工作表现的考核材料(主要反映引进人的基本情况和引进单位对引进人员的综合评价)(有样版表格格式)。

2.就业登记备案材料(可以到单位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具个人历史就业记录情况表)。

3.个人填写:《暂不办理个人档案或同意调出函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有样式,按照个人具体情况填写)。

(三)用人单位提供资料:

1.企业需提供已通过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2.引进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的简介,引进人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表现,以及引进单位的引进意见等内容)。

(四)个人提供材料:

1.身份资料。申报人的身份证、入户簿或户籍证明。入户簿需提供首页和个人页。

2.学历资料。申报人学历证、学位证及其鉴定证明(提供学位鉴定证明、学历认证报告或在学信网打印的学籍备案登记表)。

3.专业技术资格资料。包括资格证书、评审表(认定表)或考试报名表、网上查询证明;对无法提供网上查询证明、异地核发的证书以及证书有疑问的,由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出具证书核查证明。(详见《广州市申办引进人才入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核查办事指南》)

4.职业资格资料。包括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证明;对无法提供网上查询证明、异地核发的证书以及证书有疑问的,由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水平测试并提供测试成绩单。(详见《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技能人员水平测试办理指南》)

5.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到社保部门开具在本市引进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及历史缴费记录(当月打印的参保缴费记录)。

●能提供原档案管理部门开具的同意调出函和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须提供申办前在引进单位连续参加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及历史缴费记录。

●未能提供原档案管理部门开具的同意调出函和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须提供在引进单位连续参加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及历史缴费记录。

●持有高级职业资格(特殊工种)的申报人须提供在引进单位连续参加2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及历史缴费记录。

6.拟迁入地或广州市居住证所在地的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6个月内有效)

7.本市合法住所证明。

●落户自购房或直系亲属房产家庭户的,请提供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房产权属证明(指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贷款协议及买卖发票)。

●落户集体户的,请提供集体户入户簿(首页加盖单位公章)、同意落户证明以及申报人的广州市居住证。

●搭户亲戚朋友的,请提供户主的身份证、入户簿(首页及个人页)、房产证以及业主和户主同意搭户证明(签名加指模)、申报人的广州市居住证。

●落户租赁房屋家庭户的,请提供户主身份证、入户簿(首页及个人页)、房产证以及业主和户主同意搭户证明(签名加指模)、申报人广州市居住证、租赁备案合同(租期为一年以上)。

8.《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属于下列情况者,需分别补充有关材料

1.已婚单调人员: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及入户簿、《单方调动意见书》(指夫妻双方入户均在市外,不调方若同意拟调方单方调入广州的意见书,不调方须提供意见并签名加指模,原件一式两份,有样式,可下载填写)

2.随迁人员:

●已婚人员的配偶(须在穗就业)申请随迁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及入户簿、学历证书、参保证明和历史缴费明细;

●子女申请随迁的(注:随迁子女原入户须与申办人原入户在同一入户簿上),需提供子女的入户簿(首页和个人页)、出生医学证明,18周岁以下在读初、高中的随迁子女还需提供在校就读证明。

3.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4.用人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需补充提供:单位填写的《关于工作岗位的单位接收证明》和个人填写的《关于工作岗位的个人说明》(有样式,各一式一份)。

五、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的原件须彩色扫描或生成图片,并上传到网上“申报系统”,到我办申报时需提供有关扫描或拍照的电子文档。(图片大小≤500KB)

2、申报时需同时提供以上申报材料的原件和A4复印件两份,并统一按以上顺序排列,证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本人。

3、如需搭户或家庭户的,申报人须与入户地址所属区的公安局办证中心和派出所确认可否入户。

4、申报人应确保申办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经查实申报人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明材料等情形的,一律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把情况向引进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审批部门通报;已经入户的,有关部门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入户咨询热线:020-38056256

手机:13539732439   联系人:刘小姐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尚德大厦1812房(华师地铁站C出口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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