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意义上来讲,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注意: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申领,职工不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已包含在职工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里面,但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的部分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给职工
如何计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注意:上述计算公式中假期天数,是按国家《女职工保护法》里规定的假期天数确定。但各城市根据情况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不同的产假天数,所以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职工累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满1年;
2、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正常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3.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至休假结束当月由同一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4.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职工逐月垫付生育津贴;
5.职工分娩的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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