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享:
二零一九年黄某新入职一家公司,其在入职申请表的婚姻状况栏写“否”,并在申请表中填写“其填写的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次年六月,公司提出与黄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实际已婚的黄某在申请表上填写了虚假信息。那么,员工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提供虚假信息,劳动合同能解除?
只有在员提供的虚假信息严重影响到本公司对其工作能力的判断并且在规章制度中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举证,才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如:学历造假等。而一些信息即使员工未如实提供亦不可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如:婚育情况、家庭成员情况等不影响工作能力的个人信息。因此,员工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只有在满足相关条件规定的情况之下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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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虚假信息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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