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去拜访某展览设计公司老板,聊起了与展览工厂合作那些事。
聊着聊着,就聊到了他与某展览工厂合作,结果某工人出了安全事故,反而展览工厂无需承担责任,自己公司与好心介绍工人给展览工厂的小周都要承担责任。
现在收到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常理,作为展览设计公司,如果发单给展览工厂,搭建工人布展现场出了问题,都是由展览工厂老板承担责任的。怎么现在变成了展览设计公司和介绍工人给展览工厂的小周也要承担责任呢?
原来,展览工厂并没有注册,展览设计公司老板因为跟展览工厂老板很熟,所以就没有签约合同。
而介绍工人给展览工厂的小周,原来是在某展馆租赁桌椅,认识了展览工厂老板。
展览工厂老板接了展览设计公司的单子需要找搭建工人,小周好心就介绍了闲职在家的亲戚小陈过去帮忙,中间并没有收取任何好处费。
在布展现场的时候,小陈从展板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精神障碍,前后共花费七万余元,在医院住院十八天。
小陈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妻子照顾,并需长期服药恢复。所以,小陈就把参展商、展览设计公司和小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赔偿金额加起来总共24万。
小陈为什么也要把参展商告上法庭呢?
原来,留存于会展中心的《进馆作业安全承诺书》下方加盖的公章是参展商之公章。
但是参展商对该承诺书之公章真实性不予确认,并提交该公司与某市公安局备案申请登记之《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该登记卡上之公章与前述承诺书之该公司公章有明显不同。并确认,对于留存于会展中心的《进馆作业安全承诺书》这件事情不知情。
所以,法院判决参展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展览设计公司因为只有银行汇款票据,并不足于证明与展览工厂就事发工程形成分包合意。
小陈受伤住院之后,小周出于善意将展览工厂结算给小陈的劳动报酬代为转交,称其与小陈并无雇佣关系。
展览设计公司和小周称展览工厂才是小陈的雇主,小陈不予确认。就是认为小周才是雇主,因为劳务报酬都是小周结算的。
后结果,法院判决小周赔偿了一半,展览设计公司连带责任也赔偿了一半。
因为篇幅有限,以上故事我就没有展讨论那么多。
通过这个故事,我想提醒各位会展达人:
作为展览工厂老板,记得要给工人购买意外险。
展览设计公司如果跟展览工厂合作,记得要签约合同。
如果个人想介绍工人给展览工厂,除了与展览工厂签约协议之外,也要跟工人签一份协议。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2632155149@q***
[本文系广州选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创,作者林奕全。如需转载,请回复“转载”获取转载格式,未经授权转载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