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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的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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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的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
2019年3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国家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文件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执业药师报考条件如下:
一、凡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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