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药学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四)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一定外语水平的,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统一考试。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将考试成绩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证书管理
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