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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签订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7-12-26 11:58:48 浏览次数:101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离婚协议直接涉及到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引起的权利义务,所以应当慎重对待,在现实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但并未进行离婚登记,则该协议的效力尚存疑义,如果经过了离婚登记,并且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反悔一方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难度较大,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http://www.la***/wuhan。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约定抚养费的支付条款上,须约定明确的支付方式以及未支付的惩罚条款等问题,另外,对于未抚养子女一方,为保证探望权的行使,在支付方式上应尽量采用按月支付的方式,倘若双方因履行抚养费承担协议发生纠纷,则可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则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周岁内的子女以随母亲为原则,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倘若有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或者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则可予优先考虑。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尽量写的明确具体以及可供执行,并可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写明一方未履行协助义务时,关于财产约定之效力或者直接写明惩罚条款,在现实生活当中,离婚后的双方也不排除存在敌对的情况,尤其是在矛盾加剧的情况下,子女抚养权的行使就会变得困难重重。

  因存款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不明,往往写的比较模糊,如果家庭财产数额较小,倒无大碍,关键问题在于如果数额较大,而一方又有隐匿的故意时,即使将来诉诸于法庭请求分割也比较困难,因此,在进行该条约定时应该明确存款的具体数额以及支付期限等事项,并可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有隐匿财产行为少分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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