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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探视权的约定原则

更新时间:2017-12-28 13:47:38 浏览次数:116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当双方协议不成时,便可由法院进行判决,倘若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就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http://www.la***/wuhan。

  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既是父母的权利,同时也是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一种义务权利,其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健康成长,婚姻法中规定,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健康的,可由法院中止其探望权,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利影响后父或母要求继续探望的,另一方是不能拒绝的。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而且还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只关乎抚养方的利益,还关乎非抚养方的利益,更关乎到子女的利益,因此,对于这种涉及子女切身利益和子女健康成长等问题,协议当事人双方是无权任意约定和处置的。

  在生活实践中,有许多协议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这也就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在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可以在这方面多些具体的内容,比如双方也可以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来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每月探视次数不宜过多,倘若探视次数过度频繁,就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成长到十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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