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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更新时间:2013-09-01 23:50:37 浏览次数:120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棠下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17楼ABC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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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请求主体:无过错方

3、行使方式:
(1)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不得提出损害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提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不提损害赔偿,二审提出的,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一年内另行起诉。

4、赔偿范围: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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