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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地址及会见律师取保候审拘留是否合

更新时间:2013-10-15 09:11:33 浏览次数:1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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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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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是否合法:
(1)从实体条件方面看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从程序要件方面看
A、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B、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
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C、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
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后的审理或者撤销的工作: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
  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1、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3、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4、具有下面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
  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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