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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看守所地址及会见律师保释上诉不加刑原则

更新时间:2013-12-27 14:46:30 浏览次数:143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棠下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17楼ABC室


广州十佳律所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德法齐律师团   谭律师 1-5-9-1-5-9-6-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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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五号大院
到天河看守所是没有地铁直达的,只能通过公交(BRT)到达,公交坐到上社站,天河看守所就
在天河公园对面,大约走500米就到了。

一、含义
1、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才能使用。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
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4)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
原则的限制。
2、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三个内容:刑种、刑期、刑罚的执行方法。
(1)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2)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3)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4)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判刑。
3、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二、共同犯罪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
被告人的刑罚;(一并原则)
2、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
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对于被抗诉的人可以加刑)(分离原则)

三、如何加刑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
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
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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