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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看守所地址及会见律师保释在案财物的处理

更新时间:2013-12-30 09:28:02 浏览次数:143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棠下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17楼ABC室


广州十佳律所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德法齐律师团   谭律师 1-5-9-1-5-9-6-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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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五号大院
到天河看守所是没有地铁直达的,只能通过公交(BRT)到达,公交坐到上社站,天河看守所就
在天河公园对面,大约走500米就到了。

一、基本原则
随案移送、禁止私用、终上缴: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后,必须
一律上缴国库。

二、例外
1、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2、无关的财物要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予以退还。
特例:被告人判处财产刑的,要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
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
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3、不宜移送的在案财物之处理
(1)总的原则:用清单等文件作为代替品随案移送。
(2)两类处理方式
A、“良性资产”(上缴)--查封、扣押的赃款物,或者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等,裁判生
效后,由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 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
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
、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变现,所得
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特例:的(法院裁定、通知金融机构上缴或者返还)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不良资产”(处理)--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想知道具体的法律问题随时欢迎来电咨询 1-5-9 -1-5-9 -6-2-0 -6-7 谭律师 Q Q1-1-9-6-87-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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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于2009年和2011年获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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