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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地址及会见律师保释监外执行条件

更新时间:2014-01-06 09:21:49 浏览次数:192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棠下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17楼ABC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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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外执行概念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
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二、适用对象
1、有期徒刑或拘役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无期徒刑
(1)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
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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